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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财社[2009]11号)


  根据财政部驻贵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2009年度贵州省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审核资料报送要求的函》(财驻黔监[2009]2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2009年度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拨付程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的财政部门,应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向省财政厅和劳动保障厅提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再由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并附财专办审核后的相关材料,经两部审核同意后,核拨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不含中央财政对困难城镇居民家庭缴费补助资金)。
  二、相关要求
  (一)补助资金清算情况报告。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黔南州、黔东南州、毕节地区、六盘水市和黔西南州,要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清算工作,撰写清算报告,包括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实际缴费人数、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数,以及2008年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情况。
  (二)申请报告。包括本市(州、地)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准备和开展情况,制度设计和资金安排情况,制度启动和实施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三)有关附表。附表1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基本情况表,附表2为上年度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城市申请中央财政当年补助资金表,附表3为新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申请中央财政当年补助资金表,附表4为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中央补助资金申请表(地方不填报),附表5为各县(区、市)补助资金申请情况表。
  (四)各市(州、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包括各市(州、地)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居民人数审核确认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建议和意见等。
  (五)市(州、地)、县(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指标文件和资金到位的财政国库拨款通知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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