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本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移交利州区管理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本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移交利州区管理的通知
(广府函〔2008〕220号)


利州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市本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移交给利州区政府管理,为切实做好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时间
  自2008年1月1日起。
  二、移交人员范围
  市本级所属的城镇退役士兵,包括: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配偶)的子女。
  三、安置政策
  (一)按现行政策,市本级城镇退役士兵仍采用安排就业和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其中:中央、省驻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市级正常生产企业干部职工(配偶)子女,由所属单位安排就业,不能安排就业岗位的,所属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利州区足额交纳安置有偿转移金,由利州区负责安置;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濒临破产企业及破产企业干部职工(配偶)子女的安置,由利州区负责安置,纳入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范围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利州区民政局、财政局按年度将自谋职业的人员名单、所需经费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利州区。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和单位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广府函〔2008〕116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按广府函[2008]116号文件规定发放,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市本级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由市财政按当年应当支付的额度拨付给利州区。
  (四)利州区政府对当年市本级城镇退役士兵要组织好职业技能培训,切实增强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能力。所需培训经费,在省下达的专项经费中解决,由利州区劳动、财政部门按年提出预算方案,报市劳动、财政部门审定后,拨付给利州区,不足部分在市下达给利州区的再就业资金中安排。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