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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
(闽政办〔2009〕8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廉租住房建设,根据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5号)等文件精神,对我省廉租住房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重要性

  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扩大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四求先行”,推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的具体举措;是改善民生,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民心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城市住房工作的重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抓紧建立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市、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标准,落实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加快廉租住房保障进度。各市、县原则上应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保障面,保障范围可扩大到有需求的中心镇。已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且单身无房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保障范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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