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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
(珠建建〔2009〕48号)


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减少施工扰民,保障居民的良好生活环境,现就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抢修、抢险等特殊情况和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时间内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禁止夜间(晚22时至次日晨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以下简称夜间施工)。

  二、市、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按照既有的市、区分工原则,负责本辖区的夜间施工管理,受理《珠海市建设工程夜间连续施工申请表》。

  三、申请夜间施工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珠海市建设工程夜间连续施工申请表》,该表可在珠海市建设信息网(http://www.zhsjsj.gov.cn/)下载后用A4型纸打印,并按照要求规范填写。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因技术工艺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提交相关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 并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质量监督站的监督组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夜间连续施工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四)工期紧急的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或特殊需要的工程,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提供相关文件,并由市重大办或市三防指挥部等相关部门加具意见。

  四、市、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受理施工单位的夜间施工申请时,对材料齐全、符合规范格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文回执。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范格式的,不予受理,并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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