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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88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对现行消费税规范性文件同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4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32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1995〕358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55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1998〕320号)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419号)
  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185号)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330号)
  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37号)
  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429号)
  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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