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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9〕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
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省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提高住院分娩率和出生登记管理水平,准确掌握出生人口信息,现就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住院分娩是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的有效措施,《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准确、完整十分重要。当前,人口结构性矛盾突出表现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若不加以综合治理,不仅阻碍人口自身协调发展,而且将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造成不利影响。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利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政策的落实,有利于育龄群众生殖健康保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有利于完善全省妇幼保健信息和出生人口信息统计监测系统,有利于全面准确判断形势,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各级卫生、人口计生、公安、统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出生实名登记,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搞准出生、人口信息对控制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提高人口发展质量的重要意义,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广泛宣传,强化协调,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探索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长效机制,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规范出生实名登记

  各级助产服务机构要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落实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提高信息质量的要求,结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的实施,规范出生实名登记和信息交流。

  1.规范入院登记。孕妇入院后,接生单位要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认真填写《安徽省出生医学登记表》,登记孕产妇及其配偶的真实信息。对没有或不愿提供计划生育信息的,要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人口计生部门要派人核查,并将核查信息及时反馈至接生单位,对情况不明者,要进行备案。

  2.规范出生登记。接生单位要认真记录婴儿出生情况,以建立准确的健康档案。

  3.维护孕妇权益。各助产服务机构要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出发,无条件及时提供助产服务,不得限定孕产妇分娩地点,不得泄露孕产妇信息。

  三、坚持主动便民,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

  1. 及时免费发放。要坚持以人为本、人道主义和便民利民的原则,按照住院分娩技术规范和医疗文书的要求,及时无条件免费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2.确保信息准确。《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单位要认真核对出生婴儿姓名、性别、出生状况及其父母信息,确保《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坚持认真核查,进一步做好出生人口户籍登记工作

  公安部门要做好出生人口户籍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应依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户籍管理部门在办理出生人口入户登记时,应认真核查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暂不予办理,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核查甄别。对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属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属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五、坚持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1.建立信息双向反馈制度。每月5日前,助产机构将上月出生登记信息报所在县(市、区)级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辖区出生数据后报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抄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乡(镇)卫生院和乡(镇)计生部门、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与县(市、区)计生部门之间要定期交换信息。每月10日前,乡(镇)卫生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向同级计生部门提供上月出生登记信息(附件1),计生部门向乡(镇)卫生院和同级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上月孕妇早孕、5岁以下儿童死亡、育龄妇女死亡信息(附件2)。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每月上报的出生登记信息进行分类,属辖区内管理对象的信息要反馈至乡镇(街道)计生办进行核对,并录入人口信息库;属辖区外对象的信息要向其户口所在地反馈。

  2.建立信息会商制度。县以上卫生、人口计生、公安、统计部门每季度就出生人口信息进行一次会商,保证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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