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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9]155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各清障施救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单位的收费行为,加强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的管理,维护广大机动车司机(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们对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进行了清理和规范,重新制定了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系指在工商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具备在高速公路进行清障施救工作资质的单位在高速公路对事故车辆、故障车辆进行排障、拖曳(牵引)、吊装运输以及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卸(搬运)、转运等清障施救工作时向被清障、施救方所收取的服务性费用。

  二、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有关事宜的说明详见附表。本通知规定各项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价,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单位一律不得突破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可以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各清障施救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要将本通知规定的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有关说明、举报投诉电话以及清障施救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在高速公路入口、服务区、重要路段以及清障施救车辆上以公示牌的形式向司机(货主)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管理。

  四、清障施救单位在提供有关清障施救服务和收取费用之前,应主动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文件依据等向司机(货主)予以说明,征得其同意并签字确认。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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