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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湖南省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湖南省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9〕7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精神,现就切实做好2009年我省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援助的对象

  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省内普通高校湖南籍毕业生和户口档案已迁回湖南省的湖南生源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中的2009届离校后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其中,继续升学、出国、参军、暂不愿意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属于援助对象。

  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初审、县(区)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程序(农村户籍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进行援助对象实名制登记。经实名登记后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各项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二、援助的目标

  (一)通过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帮助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并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使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能够尽快、顺利就业。

  (二)免费为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优先安排其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提高毕业生的实践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或实现自主创业。

  (三)对离校后经就业援助仍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过渡性安置,并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相应社会保险补贴。

  (四)逐步建立对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的长效机制,使就业援助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扶持与帮助其顺利就业、成功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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