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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抚顺支行《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和《抚顺人民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抚政发〔2009〕10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类指导,突出重点,落实政策

  一是突出扶持重点。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地区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引导。新抚区、顺城区、抚顺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现代物流、电子信息、餐饮等行业;在东洲区、望花区、胜利经济开发区,着重扶持鼓励发展创办投资小、见效快、安置人员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清原、新宾、抚顺县等地区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和商务旅游等行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创业者积极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和行业。注重鼓励创业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对于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的创业活动,要给予重点扶持。

  二是放宽市场准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即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创业主体进入。并支持创业者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

  三是简化审批程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政务公开,简化立项、审批办证手续和办事环节,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为劳动者创业开辟“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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