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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洛政〔2009〕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各县(市、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积极性,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豫政〔2009〕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增值税分配政策。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增长主要由依靠第二产业带动转变为第二、三产业协同带动,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以2008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0%。

  (二)增加企业所得税县(市、区)留成。为促进各地更加注重发展质量和企业效益,县(市、区)企业所得税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增量部分省级分成比例从20%调整为15%。

  (三)加大对资源类税收的调控。为促进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县(市、区)资源税收入以2008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省级集中30%;县(市、区)资源税收入以2007年为基数,增量部分市级集中20%。县(市、区)耕地占用税收入以 2007-2008年两年加权平均数为基数(分年权重为2007年1/3和2008年2/3) ,增量部分省级集中20%。

  (四)调整非税收入分配政策。为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优化经济环境,县(市、区)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中的社会抚养费收入以 2008 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别集中20%。省级集中收入将全部用于县(市、区)执法部门经费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五)提高县(市、区)“两税”返还增长比例系数。县(市、区)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增长与上划中央“两税”增长率的比例系数从1:0.15提高到1:0.3。

  (六)实施激励性财政政策。2009-2012年,省对我市各县(市、区)省级分成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按当年增量的60%奖励县(市、区),其中分成收入增量超过全省平均增幅部分全额奖励县(市、区),鼓励其率先发展。

  (七)扩大省直管县改革试点范围。此次体制调整,增加我市宜阳县为省直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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