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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9〕44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第14届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与社会捐助相结合,以提供住院、普通门诊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低费率、广覆盖;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互助共济、大病统筹;

  (四)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多方筹资;

  (五)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六)简化程序、优质服务、方便群众。

  第四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市地税部门负责参保费用的征收;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市卫生部门负责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市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市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人员的身份认定和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身份认定,做好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衔接;市残联负责城镇居民残疾人身份认定及集中参保;市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淮南矿业集团社保机构负责协助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家属参保;市发改委、人事、监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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