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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旅游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旅游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
(深旅行管〔2009〕49号)


各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业:

  自今年4月墨西哥等北美国家暴发甲型H1N1流感(前称“猪流感”)疫情以来,各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业根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指引,开展了较有成效的防控工作。近日,我国四川成都、山东济南分别确诊了首个和第二例输入性病例,我国内地的防控形势越来越严峻。我市是口岸城市,与国际人员交往频繁,同时也是一个旅游城市,每天接待着大量游客,旅游系统防控流感疫情的任务很重,当前国际上疫情还在蔓延,世界卫生组织称疫情仍处于暴发初期,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我市旅游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部署,提高对疫情可能传播的警惕性,决不能掉以轻心。

  二、进一步采取必要措施加强防控:

  (一)继续完善应急预案,确保随时启动,确保响应到位。

  (二)加强日常预防消毒工作和内部健康防护。一是各单位、企业要结合实际和自身特点,结合2003年防止“非典”疫情的经验,根据卫生防疫部门的建议和提示,强化疫情防控措施,做好日常预防消毒工作;二是加强对游客和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要求或提醒员工、游客、住客注意加强个人防护;三是导游和酒店前台接待人员、景点景区接待人员要密切关注境外游客来源地情况,对来自疫区或者疫情比较严重的国家和地区的人员要特别关注,提醒游客加强个人防护;发现流感相关症状者,应立即报告卫生防疫部门。

  (三)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的检查工作。一是旅行社领队或者导游要配合口岸联检部门做好健康申报和检疫工作;二是旅行社领队要做好出境旅游团的防控宣传工作,随时了解国家旅游局的提示和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疫情,提醒游客做好个人防控,出现流感相关症状者,应立即协助就医,并在入境时向检疫机构申报。

  (四)加强和完善报告制度。一是旅行社要继续做好出入境旅游团队台账统计工作,做好对来自疫情严重国家旅游团的内部监控准备,一旦启动,必须严格执行;对拒不执行统计报告制度的,按《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是旅游企业要积极配合所在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防控措施,出现重大情况的,应立即报告我局及卫生防疫部门;三是建立和落实法人代表或总经理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联络和信息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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