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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9〕2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财金〔2009〕15号)精神,自2009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对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达到补贴要求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其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

  二、为及时做好2009年中央财政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的申报工作,请各市、县(市)财政局按照《办法》要求,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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