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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浙江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经贸委(贸易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预案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预案细则的贯彻落实。各地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切实落实“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承担起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要按《预案细则》的要求,建立政府负责同志负责,价格、财政、农业、经贸、工商、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机制,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项生猪市场调控工作,确保《预案细则》的贯彻落实。

  二、密切配合,做好生猪市场监测监管和信息预警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细则》的要求,密切配合,做好相应的生猪市场监测监管工作,并在当地政府网站建立生猪生产和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饲料价格、仔猪价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量、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等信息,密切关注预警指标变化情况,提出生猪市场调控建议。

  三、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减缓生猪生产的周期性波动幅度,促进我省生猪市场的稳定发展,维护生猪养殖户的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大力宣传《预案细则》,稳定生猪养殖户(场)的预期,引导生猪市场健康发展。执行《预案细则》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级有关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浙江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

  为建立我省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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