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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同意筹备成立山东省女摄影家协会的批复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同意筹备成立山东省女摄影家协会的批复
(鲁民函〔2009〕120号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山东省女摄影家协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筹备成立山东省女摄影家协会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筹备成立山东省女摄影家协会。你们应成立筹备机构,并在6个月内组织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厅申请成立登记。

  成立山东省女摄影家协会对于发展壮大我省女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队伍,推动摄影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山东省女摄影家协会成立后,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坚持民主办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协会《章程》积极开展活动,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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