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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鲁卫妇社函〔2009〕13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按照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七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鲁人口发[2009]11号)要求,省政府定于2009年开展全省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为落实卫生部门责任,经研究,特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计划生育药械的使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切实履行好卫生部门的职责,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地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将专项整治行动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级,明确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突出重点,健全机制
  自2009年3月至10月,各地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对当地情况进行认真自查,严肃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黑诊所”及无相关行医资质的人员而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和促排卵药品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整治,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研究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各地要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逐步实现对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制度化、正常化和规范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地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每月20日前填写表1和表2以传真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每月25日前填写表3和表4以传真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我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我厅将组织人员对计划生育药械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联系人: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郑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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