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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确保人员划转、财务资产调整和监管、档案移交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二、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档案,分别作为独立全宗,由新组建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接管,也可移交省档案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成立之日起建立独立的档案全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档案全宗继续沿用。

  三、原省交通厅、原省民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档案,分别作为独立全宗,由新组建的省交通运输厅接管,也可移交省档案馆;省交通运输厅自成立之日起建立独立的档案全宗;原省建设厅部分职责划归省交通运输厅,其档案仍属原档案全宗,不得因职责调整带至划归部门,新组建部门如需利用,可借阅或复制。

  四、原省建设厅的档案全宗维持不变,由新组建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接续管理。原省环境保护局档案全宗维持不变,由省环境保护厅接续管理。原省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全宗维持不变,由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接续管理。

  五、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小企业局、省物价局档案全宗仍维持不变,继续沿用。

  六、原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档案全宗,作为独立全宗由省司法厅接管。

  七、新组建的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公务员局、省能源局自成立之日起设立独立的档案全宗,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

  八、各机构改革部门目前尚未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依照新的职责分工交给新组建的部门继续办理,并作为新组建部门的档案加以保存。

  九、各机构改革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本部门档案处置工作。档案人员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档案未清理交接完毕之前,不得离开岗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应归档文件。各机构改革部门2008年度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尚未完成的,要组织力量抓紧进行,5月底完成全部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3月底之前,各机构改革部门要向省档案局报送本部门档案处置方案,对机关档案进行清理、登记造册,6月底完成档案的交接工作。

  十、机构改革过程中,一旦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省档案局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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