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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确保人员划转、财务资产调整和监管、档案移交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附件6:
关于做好保密工作的意见

  一、涉及机构变动的部门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按照原管理权限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涉密载体的清理和移交工作。对在个人手中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U盘、光盘、软盘、磁带、存储卡)等要及时收回,实行集中管理。需要移交的,要进行登记造册、分类立卷、就地封存,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再借出。需要销毁的,要认真清点,严格登记,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封装、安全运送到保密部门指定地点统一销毁,并派专人(2人以上)现场监销。对绝密级的文件、资料要设专人专柜进行保管,需要收回的,按规定退回文件制发单位,不得自行销毁。

  二、对在机构改革中涉及到的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的涉密计算机(含便携式),要逐台进行登记,张贴标识,明确专人管理,在没有采取专门的保密技术手段之前,不得降低密级使用。对需要淘汰或变更用途的涉密计算机,必须将硬盘摘除销毁。对正在运行和需要改建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报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并严格执行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三、新组建部门要认真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迅速建立健全保密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保密干部。要尽快建立完善保密管理制度,涉密人员的岗位变动要与保密职责的交接同步进行,新上岗的涉密人员必须经过政治审查和保密教育资格培训。

  四、省保密局要成立专门的督导组,对政府机构改革中涉及到的省直部门和单位逐个进行现场督导,特别是对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清理、移交和管理情况,新建部门保密组织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在机构改革中出现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7:
关于做好档案移交处置工作的意见

  一、原省信息产业厅、原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原省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档案,分别作为独立全宗,由新组建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接管,也可移交省档案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成立之日起建立独立的档案全宗;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发展运行局的档案仍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不得带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如需利用,可借阅或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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