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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确保人员划转、财务资产调整和监管、档案移交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二、开展审计工作时间

  2009年3月9日进点,3月25日前现场审计结束。

  三、工作要求

  (一)被审计单位要真实、完整地提供有关会计资料。

  (二)撤并机构在机构改革期间,要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严禁突击花钱、隐匿转移资金。

  (三)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协调联动,同时进点开展工作。

  附件5:
关于做好固定资产调配划转交接工作的意见

  一、固定资产调配划转的办法

  根据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人员调整的具体情况,按照“物随人走”的原则,对省政府机构改革部门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调配、划转、交接。

  (一)为确保新组建部门按要求准时挂牌,相关部门接到本意见5日内,与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商确定挂牌地点。

  (二)为工作方便和节约办公经费,新组建部门与合并部门要尽可能利用现有办公用房集中办公,确需调整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考虑安排。

  (三)部门整体划转到新部门的,其原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全部调配划入新部门。

  (四)处室成建制划转到新部门的,处室原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全部调配划入新部门。

  (五)处室部分划转到新部门的,该处室原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原部门提出分割方案,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进行调配划转。

  (六)撤并部门要统一填写《河北省政府机构改革固定资产划转交接表》(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另发),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3月15日前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调配划转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交接的内容

  这次交接的内容为省政府机构改革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含在建)、机动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电器设备、通讯设备、其他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

  三、工作纪律

  做好此次省政府机构改革固定资产调配、划转、交接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的资产安全负全面责任。撤并部门要专门成立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调配划转交接工作组,负责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机动车辆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如实填写“调配划转交接表”。省政府机构调整期间,未经省领导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严禁抢占、私分办公用房或对本部门的机动车辆和其他固定资产进行转让、转借、出售、出租、抵押和转移;不准发生新的债权债务;严禁化公为私;已经借出、出租的要及时收回,对外借用、租用的要及时清还。要教育本部门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规,严禁弄虚作假,对故意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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