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确保人员划转、财务资产调整和监管、档案移交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二、关于资产财务移交问题

  (一)资产移交或划转问题。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号)的有关规定,涉及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要对资产进行全面盘点、逐项登记造册,不得漏报、瞒报、隐匿。借出的要立即收回,借用的要及时归还,出租的要附租赁合同并注明收讫时间,抵押的要附相关协议并注明抵押情况,对外投资的要附相关证明材料并注明收益收讫情况。在此基础上,认真进行账实核对,核实盘盈、盘亏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产清查和登记情况完整、清晰和准确。

  1涉及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间的资产划转,由划出单位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固定资产的实物存量和价值。在此基础上,对资产进行登记造册。行政资产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核实、汇总,报省财政厅批复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事业资产,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汇总,报省财政厅批复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各单位如对资产产权归属不清而产生产权纠纷的,行政资产和事业资产分别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组织调解、裁定,涉及数额较大、争议较多的可报省政府审定。

  2根据《河北省省级垂直管理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冀财预〔2005〕57号),需下划市县的资产,由原主管部门对全系统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按市、扩权县(市)分别编制资产清册,报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3涉及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划转撤并期间的资产管理,防止资产的损失和流失。机构改革期间,涉及机构变动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单位资产。

  (二)财务移交问题。

  涉及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要迅速开展经费债权债务情况的全面清理,原有财务、内审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保存好各类财务账表和凭证,防止改革过渡期间的资料遗失,同时要按照资金来源和用途分别清理和核实各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及经费结余,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确保各项会计资料、账册的清晰、完整,并在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下,及时妥善办理资产和各类款项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