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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确保人员划转、财务资产调整和监管、档案移交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二、手续办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省编办确定的省政府新组建机构“三定”方案,审核有关部门原有人员情况,下达人员划转批复意见。各有关部门根据批复意见,按规定办理省政府新组建机构的机构编制手续,建立省政府新组建机构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办理所涉及人员的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及档案等相关人事划转交接手续。

  三、有关要求。人员调整划转工作是整个机构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统筹安排。要严守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纪律,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确保人员划转工作准确无误。要妥善保管人员资料、文件、档案,确保不泄密、不流失,不遗留任何问题。

  附件3:
关于做好预算财务资产调整及监管工作的意见

  一、关于部门预算执行和调整问题

  (一)机构改革过渡期间部门预算执行。

  1各有关部门原则上继续按原批复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

  2部门财务机构未变化前,原省财政一级预算部门暂不变动,仍由其原财务部门与省财政厅联系有关事宜,资金拨付渠道和方式不变。部门财务机构变化后,由部门新设立财务机构直接与省财政厅联系,确定新的资金领拨渠道和方式。

  3所有改革涉及部门的人员工资可暂直接由原部门财务机构申报,省财政银行化发放。新增人员工资由新组建的一级预算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

  4对新设立、原没有单独编制部门预算的部门和单位,如有特殊急办项目支出事项,可由一级预算部门向财政申请预拨,其他一般项目支出应待新的部门预算批复后再拨付。

  (二)新机构成立后部门预算调整。

  1对不涉及部门间机构调整、仍保持原有基本建制和职能、且原已单独编制预算的部门,原则上不再重新批复部门预算,由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更名事项。

  2对新设立、原来没有单独编制部门预算的部门和单位,由新机构按要求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批复部门。

  3对因机构职能变动需调整预算的部门,新机构挂牌成立后,5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省财政厅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审核批复部门调整预算。

  4对需下划的省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以下机构,由省财政厅商省卫生厅及其省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截止3月31日未拨付的2009年度经费预算,通过体制下划相关市县。同时,省财政厅商部门研究提出以后年度下划市县的经费基数,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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