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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数字城管”与经济挂钩的补充意见(试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数字城管”与经济挂钩的补充意见(试行)
(新政办【2009】31号)


  根据《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新政办〔2005〕178号)、《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新政办〔2005〕181号)的有关内容,对“数字城管”与经济挂钩制定如下意见:
  一、执行标准
  (一)凡被“数字城管”立案的问题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每出现一次扣除200元。
  (二)市城管指挥中心每下达一次督办通知扣除1000元。每下达一次整改通知扣除2000元,每下达一次集中整治通告扣除5000元。
  (三)每月考评成绩按得分率计算。得分率低于90%的,每降低0.5%扣除500元。
  二、扣除经费来源及执行程序
  (一)纳入市财政管理的责任单位,扣除经费按月由市财政局从该单位财政经费中扣除;未列入市财政管理的责任单位,每年元月15日前向市城管局专户交纳保证金2万元,由市财政监管,所扣金额从保证金中扣除。年内保证金不足的,由该责任单位于次年交纳保证金时一并补足缺额部分。
  (二)市城管指挥中心办公室每月核算扣除金额,汇总后报市领导审批,然后根据单位财务属性分别送市财政局、市城管局,由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分别负责实施扣除经费的落实工作。
  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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