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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水运工程设计委托技术审查咨询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水运工程设计委托技术审查咨询工作的通知
(渝交委港〔2009〕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港航局,航发司,港务物流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交通部2007年发布的《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中关于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应委托进行技术审查咨询的规定,保证水运工程设计质量,确保生产安全,我委通过调研座谈与主要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形成共识,现将加强和规范我市水运工程设计委托技术审查咨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以下项目应委托审查咨询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一)化危品码头;
  (二)单个泊位工程投资250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港口工程;
  (三)工程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航电枢纽工程;
  (四)工程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航道整治工程。
  其余项目采用专家审查制。
  第二,工作程序
 
 (一)项目法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将设计文件报送相应的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二)审批部门对上报的设计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属于第一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审批部门按照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不低于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的原则,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审查咨询单位。
  1.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其设计文件审查咨询单位由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从符合条件的审查咨询单位名单中选择2-3家,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由其与审查咨询单位进行合同洽谈。
  2.其他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在审查咨询单位名单中共同选择2-3家进行合同洽谈。
  审查咨询单位名单由交通运输部和我委分别认定,其中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管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在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审查咨询单位中选择,并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我委认定名单附后。
  (三)项目法人与审查咨询单位签定《技术审查咨询协议书》,明确审查的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审查期限和费用等,并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
  (四)项目法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技术审查咨询协议书》送审批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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