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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3)对我省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设定的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原则上一律取消。

  (4)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5)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其中,可以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应当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

  (6)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7)对一个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当按照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可以精简的环节予以取消。

  (8)对可以由县市级以下机关实施的审批项目,州级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9)对同一部门管理内容相近、相似的审批项目,应当予以合并。

  (10)对具有内部管理性质的审批项目,应当改变审批方式,实行内部管理。

  (二)压缩行政审批时限

  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行政问责、服务承诺、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四项制度以及今年省政府推行的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为契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对本部门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根据高效、便民的原则,重新确定行政审批时限。多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要求在设定时限内压缩1/3以上。

  (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责任与监督原则,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做到权责统一,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在规范行政审批方面,严格规定行政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减少自由裁量权,制定严密的行政审批操作规程,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

  四、实施步骤

  (一)部门清理阶段,2009年3月30日前完成,主要工作程序为:

  州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填写《现有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登记表》(格式附后,可登陆“德宏政府法制”网页下载),提出本部门拟保留、取消、调整的清理意见。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提出压缩审批时限的具体意见,并在2009年3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报告连同《现有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登记表》和审批项目设定依据的文本一并报送州政府法制局审核(附电子文档)。在前三轮清理中已经取消的项目本次不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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