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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云政发〔2008〕108号)的要求,通过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要精简1/5左右,多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要在设定时限内压缩1/3以上。

  三、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项目

  1.清理范围

  对有行政审批项目的下列50个州级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包括有关省驻德宏州级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全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实施的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指根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及省级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设定,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核准、批准、审核、注册、认证等项目。

  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州级部门是:州发改委、经委、民宗局、人口计生委、外事办、侨办、扶贫办、人防办、编办、无委办、州教育局、科技局(包括知识产权局)、公安局、安全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包括运政处、海事局)、农业局(包括各站所)、畜牧局(包括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站)、林业局、水利局、水文分局、商务局、文化局(包括新闻出版局)、卫生局、环保局、广电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安监局、粮食局、移民局、档案局、地震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气象局、烟草专卖局、邮政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盐务管理局。

  2.清理和精简要求

  (1)对与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相对应的州级部门审批项目,相应予以取消和调整。

  (2)对我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审批项目,先由审批部门分类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对需要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连同原设定依据一并提出清理意见,经审核确认后再逐级按照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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