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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全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四)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为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人口计划等事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防止重特大事故,抗击雨雪冰冻灾害、抗震救灾、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市以上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三、评选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候选人必须经本单位民主推荐产生。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同意;农民劳动模范候选人由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然后,将被推荐对象的事迹及相关材料、民主推荐情况一并报当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机构。

  (二)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及相关系统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机构认真审核候选人的先进事迹及相关材料,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三)各县市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机构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核查,提出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单位审议后,确定推荐人并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五)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候选人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审核。

  (六)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评选要求

  评选表彰周口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程序和分配名额进行推荐。

  要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优先考虑一线职工、农民和科教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农民所占的比例不低于评选总数的50%,科技人员应占2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0%。要注意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要注意评选推荐民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进城务工人员中的先进典型。使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劳动者都占有适当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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