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14号)
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三日
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国有投融资资产管理工作,根据《
公司法》、《
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国有全资(或控股)投融资公司(下称“投融资公司”)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公司主要包括:梅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梅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市企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国有全资(或控股)投融资公司。
第四条 投融资公司实行市场运作、依法经营、稳健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对国有投资资产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监管投融资公司的财务管理,通过派驻财务总监等方式,依法对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融资(担保)业务、债务平衡、资金控制、成本核算等实施财务管理与监督。
市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责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管委会对投融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报市政府决定:
(一)年度投融资(担保)计划;
(二)重大投融资(500万元以上)、重大担保(500万元以上)、利润分配和资本运作事项;
(三)重大人事任免;
(四)重大薪酬结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