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卫生事业加快卫生强市建设的决定


  十、完善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

  (二十四)增加卫生财政拨款。各级政府要保证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卫生事业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5%以上,全市人均卫生事业经费支出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证政府投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居民健康体检、社区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疾病防治、免疫规划、中医药发展扶持、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足额、及时到位;保证中医事业费占卫生事业费的比例达到10%。

  (二十五)完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政策。对新建、改(扩)建项目,由发改、财政和卫生部门根据项目功能、规模及建设标准给予核定,纳入建设规划并进入项目库,其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同级财政安排;对在建项目,同级财政投入原则上不少于总投资的50%以上;对已经发生以及尚在发生的债务,采取政府贴息、逐年安排经费等措施,使其在4年内予以消化。各级财政对纳入业务规划,并经规定程序采购的大型医疗设备给予补助。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由各级财政实行定项定额补助。对医疗欠费,经财政、卫生部门核定后给予补助。省、市级医院收治儿童患者,按门诊每人次2元、住院每床日5元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要确保卫生经常预算经费的2%以上用于科研和人才培养支出。

  (二十六)妥善解决卫生资产问题。凡由国家投资兴建、社会捐赠兴建、村民集资兴建以及其他形式划拨的各类卫生院资产,均属于卫生资产,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或收回。对属于卫生院管理和使用的土地,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以围墙为界(无围墙的,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部门凭土地使用证予以办理相应的房产权证。布局调整后的闲置卫生院资产处置,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配合,处置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在城市新建、扩建、旧城改造中,优先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已完成开发建设但未留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政府要通过购买、租赁、调剂等多种方式解决医疗用房,用于社区卫生服务。

  (二十七)加强财政性卫生经费使用管理。各级财政、发改、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财政性卫生经费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积极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对基本建设项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推广代建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