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努力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述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本通知规定的缓缴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程序按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精神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压力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意见》(桂劳社发[2009]16号)执行。

  (三)给予企业和失业人员补贴或补助。一是对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同时,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二是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到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就读的,给予一个月的失业金领取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的补助。

  (四)妥善协商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五)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2009年,继续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待遇水平。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六)实行工资保障金适度放宽政策,减轻企业压力。对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2009年缓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008年以前已缴交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根据企业申请,由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核实,按照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及工资支付情况, 可先予部分退还或全部退还,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七)完善医疗保险多平台政策,以适应不同经济状况的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统帐结合、单建统筹基金、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和困难企业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策,建立多个参保平台,保障各类企业都能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进行参保,做到应保尽保。继续做好国有困难企业及农林场归难侨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作,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

  本通知规定的“困难企业”指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方面条件的企业:一是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二是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三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四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五是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的。具体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