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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努力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2)组织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参加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通过参加引导性培训,掌握进城务工的基本知识。通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稳定性。通过参加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掌握当地农业发展所需的种植养殖等实用技术,实现就地就业。

  (3)组织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水库移民等参加创业培训。推行SIYB创业培训模式,提升培训对象的创业能力。

  (4)组织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为企业恢复扩大(转型)生产经营储备生产骨干和技能人才。

  (5)引导和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毕业生参加为期3-12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高新成长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减轻就业压力。

  (6)动员35岁以下适龄青年(非在校学生)进入技工学校参加为期1-2年的技能培训,按有关政策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和学费减免。

  2.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返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对返乡农民工到市县有关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由市县财政按一定标准直接补贴到培训单位,培训单位免收农民工食宿费用并负责推荐就业,确保返乡农民工能安心参加培训。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培训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按培训时间计发。

  3.将返乡农民工和困难企业在岗职工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范围。对返乡农民工和困难企业在岗职工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好鼓励企业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扶持政策

  1.对从事规模以上种养业和二、三产业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和单位,凡与返乡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半年以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每用工一人奖励1000元给用工单位。

  2.对当年新招用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每人5万元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金融经办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三)扶持职介机构加大职业介绍力度。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介绍成功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要简化原申请审批手续,尽量方便职业中介机构和求职农民工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按《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就业再就业若干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06]9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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