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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和文化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和文化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函〔2009〕34号)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200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1号),决定在包括我省西安市在内的全国部分省市进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制定了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又共同印发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规定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国家在总结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文化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并调整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省委、省政府及时组织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了具体安排和部署。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推进我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的发展,现就认真贯彻落实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和文化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对全面加强文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快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与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文化强”的战略目标结合起来,扎实开展工作,积极推进我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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