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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呼伦贝尔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呼党办发(2009)7号 2009年3月3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布)


各旗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林业经营机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有序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工作任务

  (一)在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2009年至2012年,通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集体林业经营形式,基本完成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的改革任务。

  (二)规范已承包和流转林地林木合同,核发或换发林权证,放活农牧民对林地林木的经营权、落实农牧民对林地林木的处置权、保障农牧民对林地林木的收益权。

  (三)完善林改配套政策体系,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利明确、评估流转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集体林业经营管理新体制和新机制,实现资源增长、生态改善、产业壮大、农牧民增收、生态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

  二、改革工作范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是农村牧区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以及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宜林荒山荒地。

  (一)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以及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宜林荒山荒地,采取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联户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承包经营方式进行改革。

  (二)对已经承包到户和流转的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宜林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承包合同,妥善解决有争议的林地和林木。

  (三)国有林(农)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生态移民迁出区、拟划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以及距离国境线30-50公里范围等区域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上述区域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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