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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问责调查。

  (二)坚持过错行为,使损失、影响继续扩大。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处理人员。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七条 被调查人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或主动承担应负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

  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职责的,免于问责。

  有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 问责线索:

  (一)上级机关和市领导的指示、批示。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计机关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三)绩效考评和工作考核结果。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

  (六)其他反映党政领导干部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第十九条 问责线索初核后,需立项问责的,由承办机关作出立项决定并报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承办机关负责问责线索的收集和整理,问责事实的调查和核实,问责文书的制作和送达,以及向提出问责提议的单位或个人反馈办理结果等。

  承办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地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第二十一条 承办机关应当在立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通知送达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应在收到调查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

  被调查人阻挠、拒绝或干预调查工作,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承办机关可提请决定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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