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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依法推进,确保稳定。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考虑,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实施范围

  (一)实施范围。

  城市棚户区:指21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城区范围内的棚户区。

  工矿棚户区:中央及省属煤矿等工矿企业棚户区。

  林区棚户区:全省国有林区棚户区,包括省属国有森工企业局(林业局)和地方国有林区的林业局、国营林场棚户区。

  (二)棚户区界定。

  本次改造工程中的棚户区是指:以平房为主,居民家庭收入低、住房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建筑面积的50%),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消防隐患大的集中连片(达到50户以上)居住区。

  四、目标要求

  据初步汇总统计,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完成我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任务,改造面积约2605万平方米(以最终核实和规划数为准),使36.7万户117万人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按实施范围分类:城市棚户区改造24.3万户、1880万平方米;中央及省属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8万户、468万平方米;林区棚户区改造4.4万户、257万平方米。

  按解决途径分类:对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通过市场开发,以商品住房解决14.6万户、1183万平方米;对符合条件的棚户区,通过集资合作建房及经济适用房方式建设13.7万户、970万平方米;对通过以上方式仍无法解决的棚户区,经严格核实,通过保障性住房解决8.4万户、452万平方米。

  五、工作步骤

  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阶段:调查核实(2009年1月-2月)

  开展全省棚户区调查摸底核实工作,各地、省直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计划改造棚户区内居民的住房面积、住房结构、住房建设年份、家庭人口、家庭收入、配套设施、安置方式等情况,为规划编制、工程实施等提供依据。

  第二阶段:制定规划(2009年3月-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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