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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医务人员对在医疗活动中发现可能引发的或已经发生的医患纠纷,应按本单位医患纠纷处置预案规定的程序立即报告。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争议,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地点存放和及时处理死亡患者的尸体,传染病患者尸体必须及时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必须立即移放太平间,医疗机构暂无太平间的,可将尸体移放至殡葬机构存放,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处理。

  第八条 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置处置医患纠纷的专门接待场所,向患者及家属提供有关法律、规章、投诉程序等咨询。

  第十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成立由院长负责,分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保卫部门及临床、医技科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医患纠纷处置小组,设立专门的部门(安全办)和专人负责处理本院发生的医患纠纷,制定处置医患纠纷的工作预案,负责收集提供医患纠纷的相关材料及患者的有关病历资料,及时、妥善处置医患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并按照规定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医患纠纷处置部门和负责人应当认真了解医疗活动的有关情况,耐心听取患者反映的意见、要求和投诉,宣传解释医疗过程的有关操作规程,及时解决患者及其亲属提出的合理要求,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患方共同做好相关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和有关的可疑药物和输液、输血、注射、手术等器具器械的现场实物封存等工作。协助患方在依法复印、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对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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