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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公通[2009]43号)


各市州、县区公安局,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厅共同制定了《湖南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公共秩序。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湖南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卫通[2001]12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基于对诊疗护理后果、原因、责任以及处理结果的认识分歧,经协调和处理仍难以达成共识的医疗事件。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适用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因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事件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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