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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办理延续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办理延续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财采[2009]9号)


各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将对到期的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资格办理延续手续。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时,须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应说明需要延续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资格的原因。

  (二)原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四)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高级职称所占比例,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职人员的学历、高级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和证明。

  (六)依法交纳社保资金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近三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九)近三年政府采购业绩,包括委托代理协议、中标成交通知书。

  三、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报送材料时,须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办理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资格延续时,如果单位法人代表、地址、注册资金、职工人员等情况与原申请内容发生变动的,需先登录河北省政府采购网(www.hebgp.gov.cn)“政策法规库”专栏查找《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采〔2006〕7号)文,下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对本公司原始资料按照最新情况进行填写后,将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书面材料报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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