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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六、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二十一)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确保人员、场地、经费“三到位”。将就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帮助毕业生了解创业就业政策,制定职业规划,开展创业教育,提高毕业生求职能力。

  (二十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密切配合,采取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免费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建立吉林大学生就业网站,并在每年四季度由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省内高校,面向全国开展为期一周的“高校毕业生联合招聘会”。

  (二十三)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与各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公制度,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对返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逐人登记,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应届高校毕业生委托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保管本人档案,2年内免交档案保管费。

  (二十四)依法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的维护。各类用人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包括院校歧视、性别歧视和民族歧视在内的就业歧视。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

  七、强化对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二十五)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主要包括:省内高校吉林籍和省外高校吉林籍毕业生返回吉林尚未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二十六)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出具相关证明,在寻求职业过程中免收一切相关费用;登记失业后参加各类职业培训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十七)对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岗位见习或其他途径仍未实现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采取公益性岗位形式进行帮扶安置,确保返回生源地登记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八、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二十八)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定期研究检查工作,及时解决问题。

  (二十九)各地、各高校要加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宣传力度,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热点问题及时进行政策解读,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营造全社会都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舆论氛围。

  (三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政策的细化和落实(见附件)。凡国家或省已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在3月末前出台相关政策的操作措施。省政府将对各部门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予以督查。

  附件:有关重点工作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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