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

  (九)鼓励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积极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支持企业建立创业实训基地,围绕产业链,延伸配套加工、服务外包等,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

  (十)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加强高校毕业生人才库和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建设,增强创业辅导、就业援助及人才储备等综合功能,为区内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提供便利服务。

  (十一)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十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在确保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前提下,对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十三)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四)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十五)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3年内免收和暂停各类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2万元。

  (十六)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5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符合规定的微利项目,可享受贴息扶持。

  (十七)各级政府设立的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向高校毕业生倾斜,重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以及对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奖励或补贴。

  (十八)长春、吉林等城市要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要将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创业扶持对象,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地创业,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十九)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全省每年组织1万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试行见习雇员制度,见习雇员与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见习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支付生活费补助,省和当地财政给予定额补贴。

  (二十)实施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组织应届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相关专业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