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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政发〔2009〕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省委、省政府府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有关政策精神,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的实际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一)启动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每个行政村安排一名高校毕业生协助村委会工作。在村工作期间,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700元的生活费,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当地政府共同负担。

  (二)启动实施“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项目,今明两年每个社区选派一至两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聘用期间,每人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助生活费,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当地政府共同负担。

  (三)对到农村乡(镇)以下学校和医院从教、从医的高校毕业生,与县级教育、医疗行政部门签订任职协议书的,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偿学费或助学贷款。

  (四)对于面向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就业、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高校毕业生,视基层工作年限在公务员考录时给予不同程度的加分,报考研究生适当给予优惠政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对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可向其倾斜,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超过8人以上的,可适当提高扶持资金的额度。

  (六)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为15%)以上,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最高额度为400万元。

  (七)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在职职工总数20%(100人以上为10%)以上,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两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凡自愿到非公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所学专业、毕业院校等方面的限制,实行无障碍就业。在职称评定、权益保护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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