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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韶府办〔2007〕285号)


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有关企业、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7〕56号)、《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7〕14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代收代缴的法定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的规定

  (一)各保险机构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在营业场所张贴或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材料,公布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办理流程,认真回答纳税人有关车船税的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二)保险机构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上述车辆,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三)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码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四)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对减税车辆根据减税证明处理。保险机构应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号码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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