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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全省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企业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本表的统计范围为全部煤炭经销企业、年耗煤5000吨以上最终用户;
  2、表中“购进来源合计(g00)”应与“运输方式合计(y00)”相一致;
  3、煤炭经销企业填写“购进来源”、“运输方式”、“销售去向”及“企业库存”,年耗煤5000吨以上最终用户填写“购进来源”、“运输方式”、“最终用户消费量”及“企业库存”;
  4、上报时间:各省辖市煤炭经销主管部门按照“煤炭经销企业”和“年耗煤5000吨以上最终用户”分别汇总后,于月后1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Excel格式)上报省经贸委煤炭处;煤炭经销企业、年耗煤5000吨以上最终用户的上报时间由所在地煤炭经销主管部门确定,省直属煤炭经营企业于月后12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Excel格式)直接报省经贸委煤炭处。

  附件3:基层报表
  经销企业煤炭产品(商品)省间销售情况
  表    号:P702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法人代码:□□□□□□□□-□ 文   号:  国统字〔2007〕169号
  2008年 1-   月 有效期至:2009年1月
  煤炭经营资格证号码:□□□□□□□□□□□□□□ 计量单位:吨
销往省份代码销售量到达最终消费地区的运输方式分类
铁路直达汽车直达水陆联运
合计秦皇岛港天津港京唐港黄骅港青岛港日照港连云港锦州港营口港枝城港武汉港长江各港大运河各港
甲乙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
合计00                 
北京11                 
天津12                 
河北12                 
山西14                 
内蒙古15                 
辽宁21                 
吉林22                 
黑龙江23                 
上海31                  
江苏32                  
浙江33                  
安徽34                  
福建35                  
江西36                  
山东37                  
河南41                  
湖北42                  
湖南43                  
广东44                  
广西45                  
海南46                  
重庆50                  
四川51                  
贵州52                  
云南53                  
西藏54                  
陕西61                  
甘肃62                  
青海63                  
宁夏64                  
新疆65                  
出口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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