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补助我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2009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补助我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2009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省教育厅、各市州地发改委(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投资(2009)486号文,经研究,现将国家补助我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2009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25000万元下达给你们,其中,1192万元下达到省教育厅,用于本批项目学校学生用床及课桌凳等设备的统一招标购置;其余23808万元下达到各市州地,其中用于土建23782万元,用于购置远程教育设备26万元(项目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对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建设。地、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会同本地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年度建设规模较大、在建项目较多的县的指导;新建单体建筑应符合新颁布的《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的要求,要确保单体项目的设计符合学校教学、生活和日常管理的实际,符合有关建筑安全标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禁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
  二、本次下达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贵州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贯彻实施,要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得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更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确保“建一所、成一所”,各学校、各单体建筑均不能留有资金缺口,各项目所需投资,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包建,执行过程中如出现资金缺口,由地方筹措解决。
  三、 国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纳入专户管理,按时完成投资计划,形成新的工作量。不得用已完工项目申报投资,不得将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严禁套取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将项目概况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项目所在市州地发改委(局)抓紧组织做好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本次下达的项目初步设计均委托市州地发改委(局)审批,各市州地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时,省发改委和省教育厅将派有关人员参加。各市州地审批的初步设计报送省发改委备案。
  五、各市州地改委(局)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并参照“两基”攻坚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有关政策,切实做好减免“工程”建设收费的相关工作。同时地、县要负责解决项目学校的师资及必要的办学、助学经费等问题,确保项目学校充分发挥效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