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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补助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09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补助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09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
  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投资[2009]48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国家补助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09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46900万元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见附表),其中:县级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7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7800万元;中心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74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700万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7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5400万元。请抓紧安排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工作,确保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尽快下达。请在接到投资计划后,立刻下达已审批的各具体项目的建设计划,在本通知下发三个工作日内,及时转发投资计划,并报我委(投资处、社会处)备案。同时要督促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或转发到项目单位,并加强与卫生、财政等部门的协调,加快资金拨付。
  二、全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已具备开工条件尚未开工的项目,在下达投资计划后及时抓紧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所有项目要提高效率,简化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进度。
  三、县医院病床位设置要注意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4-6张或以上床位的病房要占病房建设的主要比例;建设资金首先要安排应急救治(重症监护、手术、急诊室)、污水垃圾处理、配电、环境等辅助设施建设。要严格审查建设方案,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调整。本次建设后,要保证县医院、县中医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达到国家相应标准。
  四、本次建设所需配套资金主要由项目所在市、州、地政府负责落实,项目单位不得负债建设;申请贷款的,原则上由地方政府负责偿还本息,项目不得留有资金缺口。项目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并不计入总投资。
  五、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要加强项目建设工程中的指导和协调,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建设法规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严格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招投标。本次中央预算内资金只用于土建,必须专款专用,形成新的建设工程量。不得用于偿还以往的欠债和过去拖欠的工程款,不得用于土地房屋购置以及交纳租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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