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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五)其它需注明的事项。
  第六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对各区(市)报送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条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商各服务业重点产业牵头部门意见后,提出年度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名单及工作目标建议。
  第七条 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名单及工作目标建议,报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印发。
  第八条 建立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库,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在项目培育过程中,如个别项目确因外部因素无法推进或流失,由各区(市)服务业发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九条 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市)服务业发展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项目的协调服务和情况跟踪等有关工作。
  第十条 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实施月报表制度。各区(市)服务业发展主管部门每月25日前负责将辖区内项目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推进措施等报送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负责梳理分析,协调相关部门提出解决措施,以督查专报形式,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一条 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视同市重点项目对待,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负责全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市服务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考虑支持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各有关部门在安排各种财政性资金时,充分体现对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倾斜和支持。
  第十三条 加大市服务业重点项目招商引资力度,争取多种信贷资金支持,吸引外资和民间资金的投入。
  第十四条 各区(市)服务业发展主管部门对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的推进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市)的服务业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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