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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青发改服务〔2009〕95号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年3月3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重点项目管理,确保服务业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推动全市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青发〔2008〕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已开工在建的,确定为市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条件基本具备,争取年内开工建设的,确定为市服务业重点前期项目;年内可开工建设的市服务业重点前期项目,自动列为市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确定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服务业发展布局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对地方财税贡献大,产业带动作用强。
  (二)项目规模:外资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内资项目总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其中金融、信息软件、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科技研发、中介服务、高新技术等方面的项目可适度放宽标准。
  (三)优先选择市政府确定的服务业重点产业项目。
  (四)对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政府投资服务业项目,未申报的,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可直接纳入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第四条 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申报,在各项目单位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各区(市)服务业发展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服务业项目,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申报下一年度的市服务业重点项目。
  第五条 所申报项目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总投资额、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周期(开、竣工时间)、完成投资额;
  (二)项目年度责任目标及实施进度计划;
  (三)项目经济社会效益(产值、利税、增加就业、对城市功能完善重大影响等);
  (四)项目备案或核准、土地、规划、环保、海洋、用能等手续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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