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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监察厅关于开展二00八年度省直及中央驻鲁单位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监察厅关于开展二00八年度省直及中央驻鲁单位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鲁价费发〔2009〕46号)


省直及中央驻鲁收费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鲁价费发〔1997〕252号)的规定,决定对省直及中央驻鲁收费单位2008年的收费情况进行年度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和时限

  这次收费审验的范围: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省直及中央驻鲁收费单位。

  收费审验的时限: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收费行为。

  二、审验内容

  (一)收费项目是否经过审批,有无国家和省批准的合法收费文件,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停止执行,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收费许可证》是否符合发放范围;

  (二)有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设立和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时限、增加收费频次收费等行为;

  (三)是否实行亮证收费,是否按规定办理或及时换发、变更《收费许可证》;

  (四)是否按规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是否存在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现象;

  (五)是否按规定使用省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六)收费收入是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及时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是否实行了“票款分离”,是否落实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七)收费资金的支出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审验事项。

  三、审验时间和方式

  审验时间为2009年3月10日至4月30日。审验方式为自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收费单位的自查时间为3月10日至3月31日。在自查的基础上,省物价、财政、监察部门将组成收费年审工作小组,对收费单位进行重点审查。各收费单位收到年审通知后,要对本单位收费工作中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据实、详细填写《2008年度收费情况自查统计表》、《收费公示审核表》(表样附后,可在山东物价网左上角公告通知栏下载。山东物价网网址:www.sdwj.gov.cn),于3月底前将此表连同《收费许可证》正、副本报送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联系电话:86974828、86974842、86974852)。重点审查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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