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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9〕53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地税机关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税管二处)反映。

  附件一:《跨年度确认所得项目台帐》

  附件二:《经济合同等级备查台帐》

  附件三:《无限期结转扣除项目台帐》

  附件四:《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台帐》

  附件五:《企业弥补亏损台帐》

二OO九年三月四日

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基管理是对企业的户籍信息、收入、税前扣除、关联交易和清算管理的总称,其核心是核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 通过对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表、年度申报表、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信息需求的开发、维护和完善,运用统计查询、分析评估功能,实现对税基管理各项指标的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二章 户籍信息管理

  第四条 企业户籍管理。企业在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时,地税机关要求企业全面申报税务登记信息,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源相关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提高企业户籍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适时与国税部门联合开发税务登记信息平台。

  第五条 企业性质的认定。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掌握的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信息、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分类管理的需要,判定企业性质。判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确定纳税人;判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确定纳税义务;判定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非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确定征收管理办法;判定正常纳税企业和减免税企业,落实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判定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确定关联关系;判定正常户、非正常户和注销户,确定企业生产经营状态;判定新办企业和非新办企业,确定征管范围划分。

  第六条 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备案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实行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软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全部账户账号等相关资料的报告备案制度。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收入管理应做到及时、准确和完整,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第八条 收入的范围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应税收入(含生产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特殊事项收入等)。

  第九条 不征税收入管理。地税机关应定期与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情况,并对收入总额中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进行核实。

  第十条 企业股权变动收入与对外投资免税收入的管理。

  (一)地税机关应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确保股权转让所得及时征缴入库。

  (二)对外投资免税收入的管理。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股票交易票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

  第十一条 特殊事项收入管理。

  (一)境外所得管理。强化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管理,通过《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劳务表、对外投资情况表)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比对分析,判定企业是否完整、准确申报境外所得。

  (二)跨年度所得确认管理。对按税法规定所得跨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转让和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分户设立台帐(附件一),登记此类项目收入及跨年度确认所得情况,确保企业准确申报跨年度确认的所得。

  主管地税机关要核实关联企业债务重组是否符合相关条件,防止关联方之间利用债务重组中的债务减免,转移利润偷税或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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