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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9〕52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各级地税机关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税管二处)反映。

二OO九年三月四日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深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指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将企业按一定方法进行分类,并根据企业类别特点,合理配置征管力量,突出类别管理重点,实施类别专业管理。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目标:建立“管理对象明细、管理重点突出、管理方法有效、管理手段先进、管理人员适应”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增强税源监控能力,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成本,全面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分类科学、重点突出、管理到位、服务优化。

  第五条 依托信息化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就是各级地税机关应依托信息化管理手段,不断扩充征管系统信息资料,并加以充分利用,为分类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地税机关企业所得税的监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办法

  第七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规模、行业特点、企业类型等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以下方法进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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