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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所附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关于修订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9〕71号)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纳税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纳税暂实行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的方式。

  (三)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时,持批准用地文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文书、项目建设平面图等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四)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用耕地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五)各局耕地占用税的主管税务所为申报纳税的受理机关。

  (六)对于纳税人按照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上加盖税务所章。

  (七)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报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缴款书中“税款限缴日期”栏填写自开具缴款书之日起第30日的具体日期,纳税人应在限缴日期前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管理

  (一)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时,向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二)凡属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中第六条规定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暂实行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的方式。

  (四)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时,应持批准用地文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文书及项目建设平面图等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减免税情况复杂或特殊的,纳税人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他申报资料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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